教師體罰學生法院這樣判決
貴州省遵義市
播州區(qū)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有刪節(jié))
(2020)黔0321行初193號原告韓小會系教師,擔任該校班主任、語文教師。2019年11月14日上午,該班學生趙某1因收錯作業(yè)后哭泣,韓小會勸導無果,聯系家長未到,遂將趙某1喊到教室的后門外站立,期間韓小會喊趙某1進教室上課,趙某1未進教室上課并一直哭泣。課間操時間,趙某1未做操并繼續(xù)哭泣,韓小會將趙某1牽進教室勸說不要哭泣無果后,使用自己的塑料教鞭擊打趙某1,后趙某1停止哭泣繼續(xù)上課。下午放學,韋某到校接學生時,發(fā)現趙某1有傷,反映至學校。當日下午及次日,學校領導、韓小會向趙某1家長道歉并與家長協商處理意見。因學校不能滿足趙某1家長提出的除名教師、調離教育系統(tǒng)、更換班主任等請求,趙某1家長于2019年11月16日報警。
紅花崗分局當日立案,委托進行傷情鑒定并開展調查。經鑒定,趙某1左顴部2處斜行軟組織挫傷,左胸部1處斜行軟組織挫傷,左大腿2處斜行軟組織挫傷,面部軟組織損傷鑒定為輕微傷。紅花崗分局經調查核實等程序并履行告知義務、聽取原告書面申辯后,作出遵公(迎)行罰決字[2019]11133號行政處罰決定,對韓小會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伍佰元。韓小會不服,于2019年12月13日向遵義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期間,紅花崗分局作出遵公(迎)緩拘決字[2019]10001號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決定書,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遵義市公安局復議作出遵市公行復字[2020]16號行政復議決定。
另查明,因本案事實,遵義市紅花崗區(qū)教育局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區(qū)教發(fā)(2019)477號行政處分決定,給予韓小會行政記過處分;中共遵義市紅花崗區(qū)教育局委員會同日作出區(qū)教黨發(fā)(2019)91號處分決定,給予韓小會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院認為,學校教育是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系統(tǒng)地引導、強迫受教育者接受知識技能、陶冶思想品德、遵守社會規(guī)矩、發(fā)展智力和體力,把受教育者培養(yǎng)成為適應社會現實和發(fā)展需要、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活動。教授、管理、訓導、懲戒是教育的必備手段和應有之義?!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了受教育者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遵守法律法規(guī)、遵守學生行為規(guī)范、尊敬師長、努力學習、遵守所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管理制度。違反該規(guī)定的,學校和教師有責任根據情節(jié)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范采取勸導、誡勉、懲戒等措施予以糾正并警示其他受教育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五)項將“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規(guī)定為教師的義務。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包括他人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學生有害于其他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學生有害于自身健康成長的現象,健康成長包括身心兩方面,心智和品德的健康成長尤其重要。當學生存在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時,教師對其實施懲戒,是教育法律規(guī)范賦予教師的職責,是教師履行教師職務的行為。教師對學生違規(guī)行為實施懲戒,應當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方式和幅度范圍內實施,不得超出界限。
教師體罰學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明令禁止的行為,并規(guī)定了相應法律責任。本案中,學生在上課時因自己過錯而長時間哭泣,影響教學秩序,勸導無效,教師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予以懲戒,以維護教學秩序、促成學生健康成長。原告韓小會作為班主任教師,在勸導、罰站等方式均未能奏效的情況下,以教鞭擊打方式體罰學生,超出懲戒的正常范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受到否定性評價,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但原告韓小會的行為系為維護正常教學秩序、教育學生遵守行為規(guī)范的職務行為,系懲戒過度行為,其行為明顯不具有毆打、傷害的故意。其行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的規(guī)定受到行政處分。
治安管理是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立法目的,側重于社會秩序保護和平等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力關系。職務行為是否適用治安管理處罰,由特別法指引適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六條對用人單位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體罰勞動者指引適用治安處罰。同樣,特別法也限制治安處罰的適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對人民警察辦案過程中的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僅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即排除治安處罰的適用。
同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對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僅規(guī)定行政處分和刑事責任,未規(guī)定治安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對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僅規(guī)定行政處分。對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履行職務過程中違反職業(yè)法律規(guī)定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在職業(yè)法律規(guī)范為作指引性規(guī)定的情形下,排除治安處罰的適用。本案中,韓小會對學生趙某1實施體罰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guī)定受到行政處分,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調整范疇。
教育,是事關民族、國家甚至人類社會未來的重大事業(yè)。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yè)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yǎng)社會主義事業(yè)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以學識教書,以品德育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職業(yè)道德,為人師表,文明教學。教育是全社會的責任,為國家、民族和人類社會的未來,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為教育創(chuàng)造優(yōu)良環(huán)境。對違反法律和職業(yè)道德的行為,應當嚴格依法追究責任,不得放任,也不得過度。公安機關作為治安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于涉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舉報、控告,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查明是否屬于職務行為,若屬于職務行為,是否有適用治安處罰的法律指引,準確適用法律,作出處理。
本案中,韓小會體罰學生的行為明顯不具有傷害故意,屬于履行教育職責的職務行為,不屬于治安處罰適用范圍。被告紅花崗區(qū)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忽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guī)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對原告韓小會的職務行為作出治安處罰,適用法律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二)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規(guī)定,應當判決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復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并作出裁判”的規(guī)定,被告遵義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應當一并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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