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大隊長為完成案件任務指標造假案
金輝警用裝備采購網消息:2020年10月2日河南開封一刑偵隊長被指控為完成案件任務指標,栽贓吸毒人員辦冤案,一審被判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的新聞曝光,盡管是在假期間,但仍在法律人朋友圈熱傳。
2020年7月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河南省杞縣法院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這名被判刑男子叫王某,今年51歲,本科,原任河南省開封市公安局順河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大隊長。
據(jù)知情人士稱,王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開封市順河分局宋門派出所取保候審。
此案公訴機關是杞縣檢察院,該院指控稱,2019年7月31日,吸毒人員張某和周某見面時,被開封市公安局順河分局的巡防隊員等人控制,并帶至開封市公安局順河分局,王某為完成案件任務指標,自己擔任的刑偵大隊大隊長職務不因此而被免職,就安排他人從家里拿來兩小包毒品,自己拿出200元現(xiàn)金作為張某、周某交易的毒品和毒資,同時在順河公安分局刑偵大隊辦案區(qū)垃圾桶里找出兩個尿檢板作為張某和周某的驗尿結果。
隨后,王安排一名副大隊長辦理該案,張某和周某按照王的安排做了虛假供述。2019年7月31日,開封市公安局順河分局對張某以涉嫌販賣毒品犯罪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對張某宣布執(zhí)行逮捕,9月15日對張某移送審查起訴。
就這樣,為了完成任務指標,一起假案做好了。想想都可怕,連刑事案件都有假,這個世界他們什么罪惡還制造不出來?
2019年度4月15日,中央政法委書記提出要求:中央政法單位原則上每年只搞一次綜合性督查檢查考核,嚴禁下達刑事拘留數(shù)、批捕率、起訴率、有罪判決率、結案率等不合理、不必要考核指標等。
問題還在于很多指標雖然省以上部門取消,但是在廣大的基層,仍然是有效的、迫使干警“干活”的重要手段。嚴禁下達可以理解為上級不向下級攤派指標,但是并不杜絕在每個基層單位內部仍然有不合理指標的使用。再者,不合理、不必要考核指標的嚴禁下達實際上意味著合理、必要指標的適用。
2020年1月14日,杞縣檢察院指控王犯徇私枉法罪,向杞縣法院提起公訴。
一個專司打擊刑事犯罪的刑偵大隊長,自己變成了有罪之身,怎么看怎么好笑。更好笑的是,犯罪的原因不是貪贓枉法,不是刑訊逼供等常見罪名,反而是造假案,這怎么都讓人笑不出來。
杞縣檢察院的指控稱,“王某為完成案件任務指標,自己擔任的刑偵大隊大隊長職務不因此而被免職”,看來如果完不成案件任務指標,在開封市公安局順河分局后果還是很嚴重的,想想也是,能夠讓一個刑警大隊長造假,你說可怕不可怕?
但愿這樣司法造假的事只在該地該單位存在,但愿這樣的事不再發(fā)生,因為這不只是在逼良為娼,而且會嚴重損害司法的權威。
2020年7月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河南省杞縣法院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這名被判刑男子叫王某,今年51歲,本科,原任河南省開封市公安局順河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大隊長。
據(jù)知情人士稱,王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開封市順河分局宋門派出所取保候審。
此案公訴機關是杞縣檢察院,該院指控稱,2019年7月31日,吸毒人員張某和周某見面時,被開封市公安局順河分局的巡防隊員等人控制,并帶至開封市公安局順河分局,王某為完成案件任務指標,自己擔任的刑偵大隊大隊長職務不因此而被免職,就安排他人從家里拿來兩小包毒品,自己拿出200元現(xiàn)金作為張某、周某交易的毒品和毒資,同時在順河公安分局刑偵大隊辦案區(qū)垃圾桶里找出兩個尿檢板作為張某和周某的驗尿結果。
隨后,王安排一名副大隊長辦理該案,張某和周某按照王的安排做了虛假供述。2019年7月31日,開封市公安局順河分局對張某以涉嫌販賣毒品犯罪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對張某宣布執(zhí)行逮捕,9月15日對張某移送審查起訴。
就這樣,為了完成任務指標,一起假案做好了。想想都可怕,連刑事案件都有假,這個世界他們什么罪惡還制造不出來?
2019年度4月15日,中央政法委書記提出要求:中央政法單位原則上每年只搞一次綜合性督查檢查考核,嚴禁下達刑事拘留數(shù)、批捕率、起訴率、有罪判決率、結案率等不合理、不必要考核指標等。
事實上,我們知道,三令五申地取消、嚴禁下達一些指標,恰恰說明了考核的弊病由來已久、積重難返。2018年2月6日,山東召開全省檢察長會議,部署“掃黑除惡”行動。根據(jù)安排,2018年全省每個基層檢察院至少要辦理1起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或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完不成的基層檢察院年終考核一票否決。
問題還在于很多指標雖然省以上部門取消,但是在廣大的基層,仍然是有效的、迫使干警“干活”的重要手段。嚴禁下達可以理解為上級不向下級攤派指標,但是并不杜絕在每個基層單位內部仍然有不合理指標的使用。再者,不合理、不必要考核指標的嚴禁下達實際上意味著合理、必要指標的適用。
2020年1月14日,杞縣檢察院指控王犯徇私枉法罪,向杞縣法院提起公訴。
杞縣法院認為,王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受到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該院予以支持,他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對其免予刑事處罰。(2020年10月2日西南商報)
一個專司打擊刑事犯罪的刑偵大隊長,自己變成了有罪之身,怎么看怎么好笑。更好笑的是,犯罪的原因不是貪贓枉法,不是刑訊逼供等常見罪名,反而是造假案,這怎么都讓人笑不出來。
杞縣檢察院的指控稱,“王某為完成案件任務指標,自己擔任的刑偵大隊大隊長職務不因此而被免職”,看來如果完不成案件任務指標,在開封市公安局順河分局后果還是很嚴重的,想想也是,能夠讓一個刑警大隊長造假,你說可怕不可怕?
但愿這樣司法造假的事只在該地該單位存在,但愿這樣的事不再發(fā)生,因為這不只是在逼良為娼,而且會嚴重損害司法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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